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执13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奚立,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胡光富,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唐龙才。
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韩德忠。 关于奚立与胡光富、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做出的(2016)苏1191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44675.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即(2018)苏1191执1379号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光富、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了调查。关于银行账户。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2125.18元并发放给申请人。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胡光富名下无不动产,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休闲广场××、××、××、××、××、××、××、××、0901-0917不动产尚未完工且被其他案件首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华阳镇××、××、××幢均已拆除,5号第一层大部分已经拆除,5号第二层已拆除,7号01幢、02幢、03幢、04幢已经拆除,7号05幢第一层已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句容市××镇河滨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位于句容市××东大街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权且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位于宁杭路东方商场西侧地块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句土国用拨(2001)第019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该证档案缺失,无法判断土地位置及现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2号第一层、第二层不动产均设有抵押权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关于车辆,被执行人胡光富名下车牌为苏E×××××本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关于第三方债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有到期债权20万元,本院到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调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明确表示不欠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关于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核实,除已执行到位42125.18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191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曹 涌
人民陪审员 史罗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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