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8执1027号

桑法林、张志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桑法林;张志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桑法林,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张志愿,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法林与被执行人张志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桑法林与被执行人张志愿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8执1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艳杰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夏治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