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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3执624号之一

西峡县回车页岩砖厂与杜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峡县回车页岩砖厂;杜西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3执624号之一

申请人:西峡县回车页岩砖厂。

被执行人:杜西成。西峡县回车页岩砖厂与杜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3民初37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西成银行存款12908.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