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恢5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
被执行人:刘永利,男性,1978年09月01出生,其他,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与刘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永利未履行(2017)辽0203执恢63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永利银行存款10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庞绍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学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