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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03执恢55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刘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刘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恢5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

被执行人:刘永利,男性,1978年09月01出生,其他,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与刘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永利未履行(2017)辽0203执恢63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永利银行存款10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庞绍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学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