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生滨。
被执行人:大连山鑫船舶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
法定代表人:刘德利。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山鑫船舶附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山鑫船舶附件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03行审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山鑫船舶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延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剑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