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722民特3号
申请人:卿厚兵,男,生于1968年9月20日,身份证号:51********,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加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玉兰,女,生于1973年6月27日,身份证号:51********,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断石乡。系卿厚兵胞妹。 申请人卿厚兵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卿厚兵称,要求依法宣告卿金莎失踪。事实和理由:我与前妻蒋晓辉婚后于1998年11月7日生育一女卿金莎。2004年2月28日,我带卿金莎在江苏常州赶庙会时,不慎将卿金莎丢失,经多方联系查找,均无下落,已经下落不明14年之久。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下落不明人卿金莎,女,生于1998年11月7日,身份证号51********,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乐加乡,系申请人卿厚兵的女儿。2004年2月28日,卿金莎与卿厚兵赶庙会走失,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15年。申请人卿厚兵申请宣告卿金莎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2月22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卿金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卿金莎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卿金莎自2004年2月28日外出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卿后兵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卿金莎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宣告卿金莎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义超
书 记 员 尹正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