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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6执422号

张舍亲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李何年;张舍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26执422号 张舍亲,女,汉族,1930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涉县××镇小车村,联系电话158××××5748 李何年,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涉县××镇小车村 张舍亲申请李何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涉民初字第011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舍亲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涉民初字第0111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现国

审 判 员  杨彦波

人民陪审员  武晓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森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