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1207号
申请人:钟兴才,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玉门市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门市新市区汽摩一条街,注册号:×××00(2-2)。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人,住玉门市新市区。 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的钟兴才与被执行人玉门市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玉门市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钟兴才案件款401994元,并承担执行费5930元,合计4079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斌下落不明,玉门市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营运,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时无执行条件,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