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258号
申请执行人:尹胜伟,男性,其他,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张晓冬,男性,其他,住大连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刘颖彦,女性,其他,住大连市。本院在执行尹胜伟与张晓冬、刘颖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晓冬、刘颖彦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186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晓冬、刘颖彦银行存款18191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