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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1民初1167号之一

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民初1167号之一

原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田承海,董事长。

被告: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东青坡沟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5567343929。

法定代表人:苏永木,董事长。 原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无棣县人和畔住宅小区5号楼住宅施工工程,合同价款为12186981.61元。2017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无棣县人和畔住宅小区4号楼住宅施工工程,合同价款为13713478.86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因资金不到位多次停工。被告也承诺给原告方承担部分停工损失。上述两项工程原告方的施工内容于2018年6月份完工,其余施工内容双方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自行施工。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对无棣县人和畔花园居住小区4号楼、5号楼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30161.26元、经济损失300000元及至付清之日的经济损失。 被告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均为滨州市无棣县。且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了“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通过向无棣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的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案应移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经本院审查,2018年12月3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破申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8)鲁0321破3号决定书,指定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指定了清算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故,原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且本院为受理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故,桓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对被告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召朋

人民陪审员  田茂花

人民陪审员  于光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徐书华

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