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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1执29号之一

谢孟晖、赵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7-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孟晖;赵炎;天津市泰亨瑞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1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孟晖,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炎,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泰亨瑞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天津市河**。

被执行人:天津市泰亨瑞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和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谢孟晖与赵炎、天津市泰亨瑞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7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炎、天津市泰亨瑞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孟晖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炎、天津市泰亨瑞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炎、天津市泰亨瑞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天津市泰亨瑞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16643.09元已经本院依法划拨,发还申请执行人谢孟晖。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赵炎、天津市泰亨瑞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不动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赵炎、天津市泰亨瑞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后经申请执行人谢孟晖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炎、天津市泰亨瑞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炎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谢孟晖向本院签字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元 晶

审判员 孔 敬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宇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