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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3执997号

唐关琴、高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0-08-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关琴;高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3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唐关琴,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高毅,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受理的唐关琴申请执行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毅应履行本案标的为4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唐关琴与被执行人高毅于2019年3月15日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高毅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唐关琴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剩余的20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唐关琴申请执行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世模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同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