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03执1431号

穆艳华、王国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穆艳华;王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穆艳华(原债权人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穆艳华系债权受让人),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303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王国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363803.6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华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