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桂08刑更1001号罪犯吴炳新,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浔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吴炳新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2016年1月1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广西西江监狱于2019年6月5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西江监狱认定,罪犯吴炳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七个表扬。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吴炳新减刑的事实,有其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炳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炳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世瑶
审 判 员 陈 仪
审 判 员 黄钰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韦江转
书 记 员 莫 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