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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621执873号之二

吴法光与周春晓、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法光;周春晓;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执8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法光,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周春晓,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闸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31650285R。

法定代表人:周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法光与被执行人周春晓、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周春晓、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177000元。因驳回申请执行人吴法光的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春晓、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17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