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恢9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洪,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物控主管。
被执行人:邱爽,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张海洪与邱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577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海洪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9.69万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邱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邱爽名下有银行账户,余额极少,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财付通账户有余额1000元,我院已扣划;其名下有房屋一套,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我院已在(2011)昌执字第988号一案中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案无法处置;其名下无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海洪申请执行的9.69万元已执行1000元,尚有9.5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邱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邱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邱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