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恢1393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惠,男,汉族,1927年2月5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杨建芳,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年海民初字第26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赵文惠诉杨建芳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冻结其银行账户,发现仅剩零星存款,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晋军
审判员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