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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恢1393号

杨建芳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文惠;杨建芳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恢1393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惠,男,汉族,1927年2月5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杨建芳,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年海民初字第26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赵文惠诉杨建芳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冻结其银行账户,发现仅剩零星存款,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晋军

审判员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