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楼2幢六、七层。
法定代表人:耿彦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鹏达路鹏达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李怀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鹏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7)冀0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冀04执256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