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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21执192号

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讷河市天兴达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11-06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讷河市天兴达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22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平顶堡镇铸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讷河市天兴达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外环路永丰砖厂。 法定代表人;李井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讷河市天兴达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讷河市天兴达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现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雨

审判员 : 关 宏

审判员 : 徐 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池金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