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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执1552-1号

任英甫、孟军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英甫;孟军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1552-1号申请执行人任英甫,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4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孟军乐,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0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任英甫申请执行孟军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1081民初2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孟军乐支付申请人任英甫10000元。因被执行人孟军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任英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孟军乐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被执行人孟军乐于2017年8月27日自动履行2000元。2、查明被执行人孟军乐名下无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孟军乐名下无车辆。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发现但未能处置的财产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孟军乐负有继续向申请人任英甫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战伟

审判员 :齐克功

审判员 : 邢 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