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执257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米晋湘。 被执行人佛山市林联发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汉林。 被执行人周汉林,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周焰华,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佛山市林联发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周汉林、周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2731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汉林所有的江苏省兴化市XXX幢房(产权证号32××95)及江苏省兴化市XX镇XX路北侧房产(房产权证号43××90)进行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的拍卖成交价分别为1475670元、750288元,另本院依法没收竞拍人周甫勇拍卖保证金75028.80元,上述款项共计2301015.60元,该款项退本案执行费42731元,退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费10410元,退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司法拍卖服务费7600元,余款2240274.6即退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周汉林所有的粤Y×××××号车辆本院已查封,因车辆流动性暂无法扣押。除此之外,本院经向金融、车管、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4执25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东亚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俊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