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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执恢232号

任晋伟、邯郸市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任晋伟;邯郸市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任晋伟,男,汉族,1971年7月7日生,现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邯郸市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2号帝豪雅居1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民,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任晋伟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3)邯市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2017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4)邯市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1月30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冀04执恢232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3)邯市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