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吴苏娟,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郑训煌,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吴苏娟与被执行人郑训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81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苏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郑训煌偿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郑训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郑训煌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训煌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训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训煌的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因被执行人郑训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吴苏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训煌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已对本案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81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叶兴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李述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妤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