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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2执1076号

王某与林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72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林某,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3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5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8年7月15日和2019年5月7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二次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福明

审判员  张兆成

审判员  宋 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