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72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林某,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3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5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8年7月15日和2019年5月7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二次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福明
审判员 张兆成
审判员 宋 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