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8民初2262号
原告:李富豪,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重庆市巴**。
被告:重庆新阿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U1UX05。
法定代表人:熊琳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富豪与被告重庆新阿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阿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富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阿腾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富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之间签订的《新零售项目服务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59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9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新零售项目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土特产信息为原告进行微商城/分销、小程序、手机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基于中科网盛新零售系统上的商品管理、营销、门店会员等应用服务。服务年限为10年,被告向原告每年收取服务费5900元。补充合同中载明该项目上线时间为2018年7月底。现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缴纳第一次服务年费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9日,原告李富豪(甲方)、被告新阿腾公司(乙方)签订《新零售项目服务合同》,主要约定:
一、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信息为甲方进行微商城/分销、小程序、手机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基于中科网盛新零售系统上的商品管理、营销、门店会员等应用服务;
二、甲方从乙方处成功开通新零售项目后即可向后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具体内容以《服务条款》为准;
三、服务年限为10年,费用总计59000元,先付1年费用5900元,以年付费的形式交纳费用,保证〈土特产〉唯李富豪所有,谁违约赔偿两倍费用;
四、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支付服务费后,乙方启动项目开发等工作;
五、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购买产品及服务的真实完成信息资料,如因甲方延误提供资料导致工作延迟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甲方在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并提交相关资料后,乙方开始产品开发,开发完成后应将确认函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发给甲方,甲方应在3日内回复确认;
七、任何乙方违约,除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应据实赔偿;
八、乙方在执行本合同服务条款过程中所承担的返还、违约及赔偿责任总额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为限;
十、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李富豪向被告新阿腾公司支付服务费5900元。2018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新零售项目服务合同(补充)》,载明:1、保证该项目名称〈轮胎批发〉〈土特产〉唯李富豪、余燕所有(两夫妻);2、保证排名前三位,且本行业只有两三家(没有区域限制的项目);3、付完10年所有费用获得产权证书,且终身所有权属李富豪、余燕两夫妻所有;4、假如新零售项目不在了,该项目由北京中科网盛全权负责,如果重庆新阿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做好该项目退还所有费用;5、该项目上线两个月后(2018年7月底上线),李富豪方有什么意见给单位提出,本单位无条件配合。被告新阿腾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庭审中,原告李富豪陈述:“我从事农产品销售,被告是一个新零售服务平台,为我提供线上销售服务,约定的是十年服务费用金额共计59000元,每年5900元,缴纳足额后可以为我提供产权证。我缴费后,被告方一直声称该项目正在筹备中,但是一直没有提供实际的服务,后面我就联系不上被告了。《服务补充合同》是2018年5月21日在被告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亚太商谷的住所地签订,被告工作人员石洪手写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被告承诺项目于2018年7月底上线,但是至今未提供任何服务,现被告公司已不在该处经营,也没有办法联系上被告,已经无法为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新零售项目服务合同》、《新零售项目服务合同(补充)》、收据、现场照片及视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查证属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新零售项目服务合同》、《新零售项目服务合同(补充)》,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网络销售服务,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对约定的新零售服务项目于2018年7月底上线,但被告至今仍未按约为原告提供相应服务,且原告李富豪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现未在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经营,无法继续为原告提供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以其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退还原告交纳的服务费5900元。本案中,《新零售项目服务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两倍费用,但赔偿总额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为限,现原告李富豪要求被告新阿腾公司支付违约金5900元,该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新阿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新零售项目服务合同》;
二、被告重庆新阿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李富豪服务费5900元;
三、被告重庆新阿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富豪违约金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李富豪负担42元(已缴纳),被告重庆新阿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此款原告李富豪已交纳,限被告重庆新阿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茹雪
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
人民陪审员 覃 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马 静
书 记 员 杨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