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5083号
原告:丁学明,男,193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江,青岛即墨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东温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东温泉村。
法定代表人:丁和开,村主任。
原告丁学明诉被告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东温泉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学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还原告丁学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立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