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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执恢205号

邯郸县康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殿旺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邯郸县康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殿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县康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康河村北。

法定代表人:康增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殿旺,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生,现住馆陶县。 申请执行人邯郸县康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殿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冀043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2017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7)冀04执2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1月26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冀04执恢205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43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