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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6703号

王培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培君;张瑾;王子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6703号

申请执行人:王培君,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瑾,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中日友好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子隆,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鸿炜亿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培君与被执行人张瑾、王子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6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

一、被告张瑾、王子隆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前向原告王培君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

二、被告张瑾、王子隆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前向原告王培君支付借款利息4075000元(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计算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已扣除支付的利息);

三、如被告张瑾、王子隆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以剩余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原告王培君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张瑾、王子隆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前给付原告王培君律师费10000元。权利人王培君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是被执行人张瑾、王子隆名下位于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28号院东润枫景8号楼3单元101号房屋的抵押权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以上房屋的处置权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现财产已由周立(身份证号:×××)买受,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1456万元,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本院已经将扣除执行费人民币8万元后的案款人民币1448万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我院提出申请,由于已经与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要求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16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