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2民初409号
原告:张建新,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东,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地址:市中区青檀南路。
诉讼代表人: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管理人。
负责人:王淑政,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市中区青檀南路。
诉讼代表人: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淑政,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新与被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以下简称二棉厂)、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创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东、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二棉厂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5月2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与万泰创投自2004年5月26日至该企业宣告破产之日(2018年6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万泰创投支付原告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6055元。事实和理由:2002年10月,被告二棉厂招用原告为其单位职工,原告一直在原工作岗位工作,2014年5月,被告万泰创投安排原告回家待岗。期间,被告未通知原告回厂工作,也未支付基本生活费。2018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已于2018年6月28日被宣告破产,被告知已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从来没有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 二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求。 原告当庭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作牌、荣誉证书、医疗保险本、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证明、荣誉证书等证据。二被告质证: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2年10月,被告二棉厂招用原告为其单位职工,原告一直在原工作岗位工作。被告万泰创投于2004年5月成立,原告转入该单位工作,2014年5月,被告万泰创投安排原告回家待岗。 被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宣告破产。 原告在庭审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2年10月被被告二棉厂招用为职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04年5月,被告万泰创投成立后,原告即转入该单位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直至被告宣告破产。被告并无证据证实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第二项请求,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建新与被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原告张建新与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2004年5月至2018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毕春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