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恢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江城锦绣商务住宅ABCD号楼裙楼部分1层03复式商场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92220Q。
负责人:林文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音,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凤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盛洪,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叉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盛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0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676776.4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1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1执30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2016]榕仲裁字第03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3月25日,本院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闽01执恢47号。2019年4月17日,本院经网络公示冻结被执行人张盛洪持有的三明市xxx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663.04万元(持股比例:28%)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17日。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张盛洪提供的抵押财产为位于福州市闽侯县的联排住宅房地产。另,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有相关联案件正在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034号裁决书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忠光
审判员 刘文华
审判员 孙军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