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执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谢上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鸿钦,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翠香路**花园酒店副楼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60号裁决书,受理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一、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含质量保证金)36292082.18元;
二、2015年7月21日至2017年2月14日,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4794681.9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7年2月15日起以36292082.18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全部付清为止;
三、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直到全部付清为止。上述给付款项,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如果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申请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用80000元,由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231785元,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9752元,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22033元(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向珠海仲裁委员会预交,由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裁决时一并径付给申请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粤04执68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珠海口岸支行账号为15×××51的银行存款,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珠海分行账号为19×××36、账号为19×××14、账号为19×××83、账号为19×××00的银行存款,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44353101040013194的银行存款。以上银行账户存款实际控制金额均为0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有的珠海扬名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份额(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536万元为限)。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共计73套(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 另,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管理信息系统、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通报上述执行调查情况,并于2019年2月18日就拟终本的情况进行约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限期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期满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显荣 执行员 张 勋 执行员 姜 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世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