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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83执保640号

江苏联强置业有限公司与潘霞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联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83执保640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潘霞,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7409273029,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顺路389弄1号楼29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仕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联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陈芳芳,系该公司员工。解除保全申请人潘霞与被申请人江苏联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苏1183执保43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联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句容市中骏·富仕苑6幢805室不动产。潘霞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潘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联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句容市中骏·富仕苑6幢805室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小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