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4执126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王德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王德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湖南麓谷信息港1004)。负责人韩云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芸,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风光,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德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王德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0104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王德君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德君银行存款33189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德君应得收入3318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德君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