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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2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王秀志、王宁、曲桂英与被执行人王伦光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秀志;王宁;曲桂英;王伦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021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志,女。申请执行人王宁,男。申请执行人曲桂英,女被执行人王伦光,男。申请执行人王秀志、王宁、曲桂英与被执行人王伦光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秀志、王宁、曲桂英于2004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4年11月3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3)崂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2004)崂执字第1048号的执行。2020年1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8545元,执行费13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03)崂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2004)崂执字第1048号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