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021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志,女。申请执行人王宁,男。申请执行人曲桂英,女被执行人王伦光,男。申请执行人王秀志、王宁、曲桂英与被执行人王伦光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秀志、王宁、曲桂英于2004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4年11月3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3)崂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2004)崂执字第1048号的执行。2020年1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8545元,执行费13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03)崂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2004)崂执字第1048号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