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6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宗源商贸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鑫福里15号2-32。负责人张宗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安艳玲,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晓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小娇,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金宗源商贸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与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9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3.608208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3层301的房产;于2020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新辰路20号花园领地小区2号楼4单元602室的房产。后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9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许文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张鑫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