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81民初1014号
原告:王学印,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张家栋,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王建平,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印诉被告张家栋、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印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印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学印承担。
审判员 吴 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晓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