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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281民初1014号

王学印与张家栋、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学印;张家栋;王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81民初1014号

原告:王学印,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张家栋,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王建平,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印诉被告张家栋、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印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印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学印承担。

审判员 吴 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晓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