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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22执1477号

郑国印、固镇县民政福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国印;固镇县民政福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322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郑国印,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执行人:固镇县民政福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组织机构代码79640505-3。

法定代表人:杨茂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国印与固镇县民政福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固镇县民政福利有限公司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8年12月2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固镇县民政福利有限公司的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车辆、保险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9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固镇县民政福利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