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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11民初1948号

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贱根、沈梅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贱根;沈梅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11民初1948号

原告: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企业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弘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毛,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贱根。

被告:沈梅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贱根、沈梅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贱根、沈梅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