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11民初1948号
原告: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企业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弘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毛,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贱根。
被告:沈梅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贱根、沈梅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贱根、沈梅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