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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02执197号之一

钱学泽、林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10-28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学泽;林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02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学泽,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林滨,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申请执行人钱学泽与被执行人林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闽0402民初2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学泽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滨支付欠款4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限制被执行人林滨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林滨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报财产; 2.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5月13日,分别通过全国、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林滨名下无房产、国土、证劵、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三明优信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除保留被执行人每月1000元基本生活费外,冻结被执行人在三明优信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收入,目前其收入尚未扣划到案,因被执行人林滨在本院还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待案款到账后统一分配; 4.于2019年5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江滨的公积金账户; 5.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滨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林滨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惠容

审 判 员 陈奕光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鲁闽

书 记 员 洪 蕾 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