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1915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9号。
负责人:陆铁,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新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家立,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旺露,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被告蔡旺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祝 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闵嘉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