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赣0102执4081号之二

熊科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熊科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执4081号之二 移送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熊科忠,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刑初952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移交执行罚金5万元,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2月18日首先查封登记了被执行人熊科忠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花园D区7栋3单元306室的房产、首先查封登记了被执行人熊科忠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钱湖大道777号紫金园21号楼2单元701室的房产,上述两套首封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至2021年12月18日,但因上述房产共有人情况及房内财物居住情况均不明,暂不符合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熊科忠目前正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移交执行5万元,截至2019年5月23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5月24日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伟明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江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