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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执恢32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南大街支行、邯郸市天瑞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南大街支行;邯郸市天瑞物资有限公司;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河北晨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国平;赵国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南大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杨。

被执行人:邯郸市天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岳城镇南神岗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赵国勇。

被执行人: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观台镇一街村南。

法定代表人:吴文俊。

被执行人:河北晨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邯大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吕东风。

被执行人:赵国平,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生,现住磁县。

被执行人:赵国勇,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生,现住磁县。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天瑞物资有限公司、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河北晨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国平、赵国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7)冀04执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3月18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冀04执恢32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