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增强,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执行人:姜春福,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住上饶市横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增强与被执行人姜春福买卖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春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春福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