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1102执703号之一

王增强、姜春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7-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增强;姜春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增强,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执行人:姜春福,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住上饶市横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增强与被执行人姜春福买卖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春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春福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