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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9民初5140号

唐湘与张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9-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湘;张华;张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9民初5140号

原告:唐湘,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蛟,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英,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华,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张粤华,女,1996年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唐湘与被告张华、张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唐湘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湘撤诉。

审判员  姚传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