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9民初5140号
原告:唐湘,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蛟,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英,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华,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张粤华,女,1996年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唐湘与被告张华、张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唐湘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湘撤诉。
审判员 姚传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