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9执1531号之五

刘亚军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亚军;张昆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9执153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7号楼-2、4-601(飞腾(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42号)。

法定代表人:谭慧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昆朋,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刘亚军,女,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亚军、张昆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9民初6516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1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亚军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腾龙家园一区x号楼x层x单元x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昆朋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有车牌号×××的机动车,本院已依法查封。本院依法将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腾龙家园一区x号楼x层x单元x的房屋司法拍卖,该房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依法将车牌号×××的机动车司法拍卖,拍得案款64.477万元,本院在优先支付车辆评估费、维修费5300元后将剩余案款63.947万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089万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共计执行到位案款66.0559万元。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的30.9441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3.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张华强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