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山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潘卫东,系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同和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309国道。
法定代表人:张欣丰。
被执行人:张欣丰,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生,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李晓春,女,汉族,1966年1月5日生,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姬艳彬,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生,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艾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西王封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志文。
被执行人:王志文,男,汉族,1992年8月7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邯郸禽蛋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309国道。
法定代表人:张欣丰。
被执行人:广平县标志服装厂,住所地:广平县平固店平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晓春。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弘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同和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张欣丰、李晓春、姬艳彬、邯郸市艾宝食品有限公司、王志文、郸禽蛋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平县标志服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石民三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8立案执行。2017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5)邯市执字第00185-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1月26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冀04执恢203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民三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馆广平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