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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3381号

蔡明与蔡思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明;蔡思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3381号 原告蔡明,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代理人来晓明、郭天奇(特别授权),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思思,女,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特别授权),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明与被告蔡思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明诉请:1、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租房合同》已于2019年3月22日解除;2、判决被告蔡思思返还已支付的房租186000元,押金62000元,物业费521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蔡思思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天奇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9年1月14日,原告蔡明(乙方)与被告蔡思思(甲方)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名城燕园小区8幢101室房间租赁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由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该房屋月租金人民币31000元,付款方式按付六押二支付,乙方在上次所缴租金期满前提前15日向甲方支付下月租金。本房屋物业费由乙方每月支付,总合计248000元整。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保证金62000元,租赁期满时乙方如不再续租,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并结清了相关费用,甲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租赁期间内,如乙方擅自终止合同,或不按时缴纳房租及电费,甲方1次催款无效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押金不退。同时,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间,房屋内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网费、物业费由乙方支付,不得延误交付,未住满一年,剩余房租不退,押金不退。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六个月房租186000元,押金62000元,合计248000元。并支付一年物业费6385.68元。 原告入住租赁房屋后,感觉身体不适,自行委托杭州谱尼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3F卧室、2F卧室、1F大厅予以空气质量检测。杭州谱尼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检测报告》。根据该份《检测报告》,甲醛检测的方法标准为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检测时门窗关闭20小时,3F卧室甲醛浓度为0.1mg/m?、2F卧室甲醛浓度为0.05mg/m?、1F大厅甲醛浓度为0.02mg/m?。原告依据《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检测与验收规范》(DB33/T1084-2011)中Ⅰ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浓度限值,认为3F卧室甲醛浓度超过0.08mg/m?的标准。2019年3月22日,原告以涉案房屋甲醛超标为由搬离并腾空房屋。 被告对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提出质疑,并自行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3F卧室予以检测。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检测报告》。根据该份《检测报告》,检测判定依据及检测依据为GB50325-2010(2013年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采样房间关闭门窗时间为1小时,3F卧室甲醛浓度为0.04mg/m?。由此,被告认为3F卧室甲醛浓度并未超标。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9年3月22日原告搬离租赁房屋前,案涉房屋3F卧室甲醛是否超标。原告依据的DB33/T1084-2011《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检测与验收规范》适用范围为浙江省内新建、改建及既有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和验收。被告依据的GB50325-2010(2013年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侧重点为工程验收、明确开发方与装饰装修方的责任。

本院认为,对涉案房屋的空气质量检测非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不应适用DB33/T1084-2011《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检测与验收规范》及GB50325-2010(2013年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而应依据GB/T1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标准》。根据GB/T1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标准》,采样前关闭门窗12h,甲醛浓度的标准值为0.1mg/m?。原告委托的杭州谱尼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检测时门窗关闭20h,检测3F卧室的甲醛浓度为0.1mg/m?。故涉案房屋3F卧室的甲醛浓度未超标。1、对于原告诉请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租房合同》已于2019年3月22日解除。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已搬离并腾空涉案房屋,根据《租房合同》,系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擅自终止合同,本院予以确认。2、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房租、押金、物业费。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擅自终止合同,根据《租房合同》,原告无权请求返还剩余房租及押金。自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3月22日的物业费1172.18元,原告应依约支付。被告须返还原告物业费5213.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蔡明与被告蔡思思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于2019年3月22日解除。 二、被告蔡思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蔡明物业费5213.5元。 三、驳回原告蔡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9元、保全费1451元,合计4000元。原告蔡明承担3918元、被告蔡思思承担82元。 原告蔡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蔡思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孝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袁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