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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02执2082号

刘增柱、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增柱;张红;贾倩;周国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执2082号

申请执行人:刘增柱,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张红,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贾倩,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周国星,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增柱与被执行人张红、贾倩、周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02民初35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鲁0902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大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