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执2082号
申请执行人:刘增柱,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张红,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贾倩,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周国星,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增柱与被执行人张红、贾倩、周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02民初35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鲁0902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大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