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1620号
原告:余樟政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余波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余樟政与被告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余樟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樟政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方 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卓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