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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27民初1620号

余樟政与余波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樟政;余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1620号

原告:余樟政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余波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余樟政与被告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余樟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樟政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方 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卓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