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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7民初3739号

3739孙顺行与张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顺行;张青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7民初3739号

原告:孙顺行,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婉秋,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青松,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孙顺行与被告张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孙顺行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顺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顺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孙顺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世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振鎏

书 记 员 秦 宇 来源:百度“”